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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九问

日期:2008-4-3 17:50:25 人气:     [ ]
台历轻轻翻过,我们便生活在新世纪的曙光里了。对于许多人来说,大都怀着跨世纪的豪情和对未来的憧憬。历尽艰辛的国有企业在人们满怀关切的搀扶下跨进了新世纪,然而,困扰已久的诸多问题仍值得深思……

有人说,研究国企改革的专家学者比国企的厂长经理还要多。国有企业改革搞了十几年,这一课题的研究也搞了十几年。应该说,国企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是明确了的,然而现实是复杂的,总把事无巨细的许许多多看似简单的问题亮给热情高涨的人们,让人不得不去回顾去思索。这些或值得深思的,或不可回避的,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好象一道道高高的门槛儿,并没有因为历史进入新世纪而自动消解。好在十几年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之后,这些问题毕竟越来越明朗化了。

第一问:国有资产,谁是老板?

国有企业的资产是谁的?最简单的回答当然是全民的。我国在建国后长时期推崇“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按现在的观点看,当时的国营企业产权所有者非常明确地是全民,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自然各级政府成了国营企业资产的代表人。在这层意义上讲,即便是生活在海南的人,也拥有鞍钢的产权。我们还可以看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拥有权,并不在于你是否是这个厂子的职工,也不在于你是工人或农民。这是一种广泛得不能再广泛的公有制:死不带走,生而俱来,平均拥有,只要生活在这个国家,就是国有资产的主人。现在,许多人下岗了,许多人进入私有企业,但并不能剥夺他对国有资产的拥有权。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并不能知道哪个企业的哪颗螺丝钉是我们的,撤出资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
经济学告诉我们,有投资就要有得到回报的权利和承担亏损的责任。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是投资回报吗?当然不是,那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那么,当我们知道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事实后,我们的投资收益是什么呢?投资收益已上缴国家,国家再用之于民,不断改善的治安,越来越美的生活环境,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水平,甚至中国女排五连冠的民族自豪感,……每一位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平等地分享着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回报”——这是一个说来很浅显的道理。
国有资产的老板是我国每一位公民。如果还是生活在单一的公有制时代,我们不必去考虑这些问题。但现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很壮大,公有制经济尤其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并且成为改革的对象。用经济学原理对国企改革来做探讨,谁是老板的问题首当其冲浮出水面。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并没有对国企的亏损,甚至国有资产的流失忧心忡忡,相当一部分私营劳动者还认为这事“与我无关”。从理论上讲,一个私有企业想把同行的国有企业竞争下马,其实也是在损失自己。很明显,我们每个人在某个具体的国企中的“出资”实在是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现实中,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并无暇去关心自己的这部分投资,事实上,让每一位出资人都对企业指手划脚既不符合“股权”规律实践中也行不通。然而,无论从现在,还是从长远考虑,只要我们搞社会主义经济,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当永远处于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成败事关国民经济的“性质”。老板不对出资负责,国企想“脱困”是绝对行不通的。


第二问:国企老板怎么行使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各级政府都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仅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还兼行经营权。国有企业改革首先提的就是“政企分开”,所谓“政企分开”就是政府把国企经营权交给企业,而这一点必须在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前提下才能实现。政府不再行使经营权,那所有权怎么行使呢?一般的做法是,某厂长经理同时成为本企业的所有者的代表人和经营者。目前许多改制后的国企,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仍是这一体制的沿续。我们考察,这时的董事长完全可以不向所在企业出资,即使有股权也绝对达不到控股或最大股权的地位,真正的大股东是全民,全民委托国家来行使股权,国家又二次委托给“董事长”。经济学上讲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经营(很可能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一步)上并不是能完全想到一块儿。董事长考虑的是“我的资产要保值升值,不断创造效益”,而总经理考虑的可能是保持暂时的繁荣以便连任,如果有机会捞一把走人更合算。这一层次上的矛盾使“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为矛盾,尤其这时的“董事长”又并非真正的董事长。
在真正的股份制企业里,谁当董事长实在是件不容商量的事,谁当总经理又是件必须商量的事.这两个角色并不是什么官职,如果非要搞成官职的话,只能叫改制的失败。“企政分开”的原则使政府不能直接行使经营权,行使所有权也必须有所委托。比如,具体到一级市政府,市长把某国有独资企业委托给谁当所有权代表,至关重要。这个代表原则上讲应该是这样一个机构,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无比关心,对经营者的优劣无比关心,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比痛恨,并且有充分的权力对国有资产进行监控,对经营者有权任免。——然而,我们很缺少这么一个可以委托的代表或代表机构。假如真有了这样的机构,这个机构与经营者之间如何制衡,也是让人头痛的问题。有报道说,某机关的领导同时享受着好几个企业的“工资式”报酬,甚至一个大型国企中的权力部门的小头目享受直属实体或部门的“俸禄”也时有耳闻。如果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与国企经营者互抛眉眼各取所需,岂不形成新的腐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实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国企老板只能“缺位”,总经理也只能“错位”。

第三问:厂长经理该坐哪把交椅?

万科集团总经理姚牧民曾说:“一个现代的总经理,应当是一个企业标准的总经手人总管理人,实际上是一个优秀的企业二把手,而不应当是一个总决策人。”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尤其符合这段妙语。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才是全民通过政府委托的股权代表人,董事会是总决策机构,行使包括总经理任命在内的重大决策。总经理说到底是“高级打工仔”,不管他是否在这个企业入股,他的报酬将永远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报酬。报酬的多少取决于他投入的劳动的量和劳动的质。
在现实运作中又很难马上建成这样的体制。假如国有企业真正的“董事会”缺位,那这位总经理自然就成了一把手,制约和激励机制因为缺少行使主体而成为空谈。事实上,即便有了“董事会”,让董事会去选聘一位优秀的总经理,也是个难事儿,中国并没有形成企业家阶层,没有“卖”总经理的市场。反过来,如果建不成这样的体制,也就实在没有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可能。这样看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是组建能真正代表全民并行使其权利的机构,故且称之为“总董事会”,这个“总董事会”是广泛意义上的,而非某一具体国企的董事会;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供“总董事会”选聘总经理;三是建立“总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制衡机制。只有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把总经理从第一把交椅请到他该去的地方。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总董事会”对国家或地方国有资产负全责,只不过在不同的企业里,“总董事会”所行使的权力根据实际股权比例而不同。在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股占最大股的企业里,“总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是该企业董事长的角色,在国家参股又不占最大股权的企业里,则只能是一般董事。我们可以想象,在“总董事会”中,“总董事长”必然是受政府委派的官员,他是有经济远见,掌握经营知识,还应有实践经验。“总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则应是聘任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及现任或前任的高层管理者等,使“总董事会”成为经营决策智囊团;总经理可以暂时从目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聘用,甚至从社会上选聘德才兼备的其他所有制身份的人,最终促成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而有了更广阔的选聘余地;“总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制衡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总董事会”决策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法律制约和激励总经理,让其对企业资产从经济上和法律上负起全责,三是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直接向“总董事会”负责,对“总董事会”进行监督并通过其监督总经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体制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是构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第四问:政府如何管理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伊始,遇到的理论课题就是政府如何管理企业。“政企分开”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方针,也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基本框架。“政企分开”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或者说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际上都在政府手中,这种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政企分开”切中要害。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出资人的代表身份也当作“放权”让给了国企经营者,改制后“董事长兼总经理”更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并交给企业的表现。这样看来,无论改革前与改革后,所有权与经营权总是捆在一起,不是全给政府就是全给企业。现在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明朗,不少专家提出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代表人的身份不能变,并且所有权直接委托给经营者也非上策。落实“抓大放小”指导方针,必须研究政府如何对大型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上文所述的“总董事会制”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种模式上的构想。
政府管理企业,一方面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来管理企业,另一方面是通过行使经济管理职能间接管理其他所有制企业。前者的管理相对紧密,甚至通过“总董事会”之类的代表机构参与重大决策,后者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经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宏观上引导、限制和调整。另外,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是经济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在我国,由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且对公有制企业管理相对紧密,所以我国政府对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将直接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影响。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通过公有制经济调控国民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特殊手段。


第五问: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国有企业为主体吗?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企改革会不会动摇公有制为主体”成为敏感话题。这一问题如果不在理论上予以解决,势必影响改革进程。
公有制为主体本身就是承认非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地位,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要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要看公有制经济的量,在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数量上没有一定规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无从谈起。我国的经济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发展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公有制比例有所下降是必然的。这个比例的下降不能单纯看成是公有制经济的萎缩,主要原因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公有制经济在不断增长的整个国民经济中相对缩小。尽管如此,在国企改革中仍将务必注意国有制成分的量,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无限制地以拍卖等方式将国有资产从经营领域撤出;第二必须保证公有制经济的质,如果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占很大规模,但盈利能力普遍很差,那么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仍无以保障。因此,我们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仍要着力于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国企扭亏增盈。只有国有经济盈利能力强,发展良好,才有可能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第三,还要看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能否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如果公有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多夕阳产业,少朝阳产业,其主体地位也是难以想象的。
什么是国有企业?目前看来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家控股企业。可见,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除此之外,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参与到非国有企业中,仍然能以多种形式实现其所有制形式。比如,在国有资产参股企业里,我们就不能说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成为私有了。并且这种形式恐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还会不断增加,国有资产在众多非国有企业里将分散地占据很大比例。从理论上讲,即便没有一家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仍可存在一定规模的国有资产。在某些区域或产业中国有企业不占主体地位,并不能看成在社会总体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处于非主体地位。


第六问:私有制是资本主义专利吗?


在忙碌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认为对“姓资姓社”的无谓争论往往贻误战机,还是“不要争论”为好。然而在国企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这又是一个回避不得的话题。理论问题的模糊往往阻碍我们实践的探索。长期以来,我们把私有制当成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谈“私”色变。一些论者在论及我们私有制经济现实时含含蓄蓄地使用“私有化”这一名词,实际上反映了认识上的模糊。诚然国民经济实行单一的私有制和以私有制为主体必然无疑是资本主义,但并不能将私有制与资本主义划等号。不能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特征,也就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知道,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多种所有制”是当然包括私有制,并以私有制成分居多。从这层意义上讲,私有制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就象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专利一样。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是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判断是否占主体地位又要从量、质和主导作用三个方面来区分。这样,出现一些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实在不必慌恐或讳而不谈。并且,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公有制主体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还很可能以相当的比例存在,但并不会改变其社会主义性质。
对“私有制”的过度敏感,还会使人产生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杯弓蛇影地惊恐起来。误区之一:忽略了公有制是所有制范畴,说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而把经营权的转移当成私有化。比如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只不过是所有权的暂时出让罢了,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丝毫的改变;再如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也没有改变。把国有民营当成私有化,实际上是没有弄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概念。误区之二:认为国有资产只有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才是公有制,忽视了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国有资产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于经济领域,无论它在所在的经济实体是什么所有制,也无论在其中占多大比例,都应被看作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比如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以股份制形式组成新企业,那么这部分国有资产并没有因为改组而私有化,这和那部分私有资产也并未因此而公有化是一样的。误区之三:认为出售国有企业就是国有企业私有化。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出售给私有企业,这一具体企业确实变成了私有财产,但实质上国有资产是以货币方式撤出了,如果是等价交换,并且又做为投资回报到经济领域(无论是否投入公有制企业),事实上是完成了生产资料的转移,并且没有改变其公有制性质。从宏观上看,只能是因为这一私有企业对生产资料的投资而使私有制经济成分在总量上有所增加。

第七问: “企业是谁的” 事关企业生存吗?


谈到国有企业亏损,人们习惯从产权关系上找原因,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体制是国企发展的一大障碍,是国企亏损的主要原因。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思维基础却是国企不如私企。从一般原理上看,在同一环境下同一行业的两个企业,在竞争过程中出现优劣之分,其十有八是经营水平有别。也就是说,企业的成败并不在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而在于经营者。事实上在国有企业中,也有“利税大户”,私有企业中今日注册明日撤牌的事比国企要多得多。认为国企千疮百孔,对私企推崇有加其实是片面的。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是管理,而非企业的出资人是谁。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呼唤优秀的职业经理,好的制度只是好的环境,毕竟是外因,如果没有好的经营者这一内因,外因也难以发挥作用。
当然,我们不能说国有企业亏损完全是经营管理水平差所致,应当说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既有经营体制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还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如果把国有企业当前出现的亏损现象,简单地归结国有制本身,则实事上会否认国有制企业能搞好这一事实,从而对国有企业改革失去信心。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中小企业“一放了之”,那大型国有企业怎么“抓”?恐怕只有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了,所以是一种很危险的片面认识。


第八问: 中小企业,为何要穿上嫁衣?


“抓大放小”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小国企与大型国企在规模、数量、产业结构、企业布局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理应采取不同的改革手段,改革的目的却是一致的,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保证国有经济的良好发展,进而说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然而,许多地方对中小国企采取“一卖了之”、“撤手不管”的极端作法,其指导思想似乎是我国不需要中小型国有企业存在,把“抓大放小”理解为“保大扔小”。
单个的中小国企的确不如大型国企那么举足轻重,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其经济总量足以关乎国有经济改革大局,并且在企业布局上,多分布于中小城市与县区,大多县域国有经济则是中小国企为主,“扔小”的错误理解势必使国有企业在县域经济无留身之处。我们并不反对拍卖一批中小国企,但国企改革必须以“搞活国有企业”为基本思想。如果我们认定国有体制下的企业天生搞不好,只能私有化的话,那国企改革思路倒也简单化了。问题在于我们身边无数的例子证明,无论企业大小,能不能搞好并不在于它是国有还是私有。国有企业无论大小其改革的方向都是要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在体制与管理上,大企业能做到,小企业应更容易做到。“抓大放小”实际上应该是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在国家的管理幅度、调控力度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上采取的不同政策,应该说,中小国有企业改革的灵活性是更大一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适用于中小国企,吸引非公有制资金入股,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三种形式是国有资产可以占控股或最大股东地位的改制、改组形式,是应积极提倡探索试行的。在此前提下,可以拍卖一批中小国企,优先拍卖给国企或集体企业,直接实现公有制前提下的生产资料直接转移。在卖给私有企业或外商后,所得资金等再次投入经济领域,实现生产资料间接转移仍能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国有性质。
我们应当认识到,国有企业是完全可以搞好的,这样才不致于盲目崇“私”;基于这一坚定信念,我们才有可能力争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前提下扎扎实实地想些办法,我们还应认识到,只要是良性投资,国有资产无论投到哪种所有制的企业都将无法动摇其公有制性质,这样才敢于用国有资产向私有企业投益,甚至去炒股票。但有一个朴素的道理,只有在我们认为实在搞不好的时候才想到卖。拍卖国企和国企亏损一样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只要不动摇公有制为主的基础,都在允许范围内。

第九问: 国企改革的实质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发展公有制经济,其实质是保持我国社会总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过来说,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确保公有制为主体,而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共同富裕。我们认为前者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手段,后者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我们说,上文所提及的一些认识的误区、无谓的惊恐,实际上是由于钻进了“为国企改革而改革”的小圈子里,甚至钻进某类或某一具体国有企业改革的牛角尖儿形成了视野的狭小。有了对国企改革实质的把握,理论上突破会更大,实践中步伐会更快。

出处:http://www.b770.com/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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