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8月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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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7-10 10:44:25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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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要求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 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转型企业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文件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转型企业在计酬方式、设立店铺和分支机构、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九、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1998年,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十、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十一、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fs:page]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十二、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计酬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十三、转型企业对推销员的管理和推销员活动地域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十四、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有何规定? 1、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 2、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 3、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 4、培训推销人员的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0人。 5、培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五、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违规责任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fs:page] 十七、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 十八、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教育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分工? 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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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不详 作者: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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