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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

日期:2007-7-10 10:44:25 人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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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第十一项属于概括性条款,包括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条例》同时规定,适用第三条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fs:page]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出现专门诱骗少数民族群众的传销窝点。参与传销的年轻人居多,也有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fs:page]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六、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如何防范和举报?     工商、公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为避免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工商总局在主管的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杂志等报刊的“打传警示令”等专栏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动态,深入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变化和新特点,公布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名单。同时,群众也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的防范。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断其是否传销组织时,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否营业执照,有否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在情况不清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时一定要说清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工商部门设有举报受理热线12315。     七、什么是转型企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八、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fs:page]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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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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