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8月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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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7-10 10:44:25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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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后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下称“10号文件”)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下称55号文件)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fs:page] 10号、55号文件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国外一些国家允许从事的直销。 各国政府严厉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就是目前我国打击工作的重点—“拉人头”等变相传销活动,也是我国今后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文件明确,传销和变相传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要进一步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对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职责予以了分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和取缔。 [fs:page]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上述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立案侦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文件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了11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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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不详 作者: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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