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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直销法》

日期:2007-7-10 10:39:30 人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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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信销售者,多层次销售者一个申诉机会。   第38条 禁止损害消费者的合同   违反7条、8条、9条、22条、23条、27条和损害消费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第39条 直销商业协会   1. 可以建立直销商业协会、通信销售商业协会,以促进其行业良好发展。   2.上述协会都是法人。   3.上述协会发起人至少有20个直销销售者,或20个通信销售者,并由通商产业部批准。   4.为了直销和通信销售的良好发展,协会应该实施宣传教育、发展优秀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   5.关于协会的成立、组织、运行的具体规定由通商产业部制定。   6.协会受《公民法》有关法人条例约束。 [fs:page]   第40条 名称限制   1.除直销与通信协会,任何人不能在他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直销商业协会”和“通信销售商业协会”这一词语。   2.除了直销与通信协会会员,任何人不能在他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直销商业协会会员”和“通信销售商业协会   会员”这一词语。   第41条 报告和监督   1.为有效实施本法令,如果通商产业部认为必要,它可以要求市长和省长报告或提交有关必需材科。   2.根据提交的报告,如果通商产业部认为必要,它可以要求市长和省长采取必要措施。   3.市长、省长应当遵照通商产业部要求行事,除非有特殊理由。   第42条 权力授与   根据《总统令》规定,市长和省长可以授与有关本法令的权力给其所属官员。   第43条 独占司法裁判权   任何有关直销销售合同与通信销售合同的诉讼,都应当服从地方法院的独占司法裁判权。   第六章 处罚   第44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者被判七年以下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款。如果没有注册,或虚假注册,或采用非法方式达到一定销售额,其销售额乘三超过2亿韩元者,则判七年以下徒刑或处以销售额乘三以下罚款。   (1)根据15条,注册时采用虚假方式或其它不适当方式。   (2)没有根据15条注册、建立、管理、经营一个多层次传销组织。   (3)违反30条把一个多层次传销组织转让给他人。   第45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者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如果采用禁止行为或采用虚假信息方式达到一定销售额,其销售额乘三超过1亿韩元者,则判五年以下徒刑或处以销售额乘三以下罚款。   (1)违犯第10条规定。   (2)违犯第12条广告规定。   (3)违犯第19条广告规定。   (4)违犯第32条1-2项规定。   (5)违犯第32条3项规定。   第46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者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如果违反暂停规定达到一定销售额,其销售额乘三达到五千万韩元以上者,则判三年以下徒刑,或处以销售额乘三以下罚款。如果没有储备担保金,其数额乘三达到五千万韩元以上者,则判三年以下徒刑或处以无储备担保金的数额乘三以下罚款。   (1)拒绝接受退货和退款,违犯8条l项、23条1项、3l条3项、34条2项。   (2)违犯ll条、14条、33条暂停命令经营企业。   (3)违犯17条1-2项,不登记做传销商、做传销商的公司、雇员做本公司的传销商。 [fs:page]   (4)违犯17条1-2项,没有给传销商登记、让公司做传销商、让雇员做传销商者。   (5)违犯18条1项,没有指示建议的零售价格,或违犯18条2-3项,建议的零售价格不合乎规定。   (6)违犯20条1-2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7)违犯21条没有递交合同单。   (8)违犯24条担保金规定。   (9)违犯28条规定支付发起奖金。   (10)违犯31条2项规定强加退货限制。   (11)违犯31条1项规定,拒绝提交材料或提交假材料,或拒绝、干扰、逃避官员检查。   第47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者,被判一年以下徒刑或处以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1)违犯6条没有递交合同单。   (2)违犯15条4项没有提交报告。   (3)违犯29条1项没有提交暂停业务报告。   (4)违犯30条。   第48条 处罚   有以下行为者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1)违犯第4条没向对方通知,或做虚假通知。   (2)违犯第5条没向对方通知,或做虚假通知。   (3)违犯13条。   (4)违犯17条3项,没有向传销商发登记卡。   (5)违犯17条4项,汉保留登记卡或不接受检查。   (6)违犯17条5项,没有向传销商发手册。   (7)违犯24条7项没有提交报告。   (8)违犯24条8项,没有提交报告。   (9)违犯25条3项,没有提交报告。   第49条 并罚   1.如果公司的代表、律师、雇员,为公司工作的其他人,在有关公司和个人的行为中违反44-48条,公司和个人应受并罚。   2.如果传销商违反44-48条,传销公司支持违反行为,传销公司和传销商应受并罚。    第50条 行政罚款   1.有下列行为者被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1)违犯6条和21条没有保存合同单。   (2)违犯8条2-3项,未停止付款和退款。   (3)违犯23条2-3项,未停止付款和退款。   (4)违犯40条名称限制。   2.根据《总统令》,行政罚款应由市长和省长征收。   3.行政罚款征收标准应根据《总统令》规定。   4.受行政罚款者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30天内向市长提出反对理由。   5.市长、省长应立即通知主管法院,主管法院将根据《非诉讼程序法》裁判反对理由。   6.受行政罚款者没提出反对理由,也没交纳罚款,将按拖欠地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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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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