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业是国内惟一一个连续三年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业。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手段越来越复杂。有业内人士总结,房地产企业偷税“伎俩”主要有: 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突出表现为滞纳税款数额大、滞纳时间长、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个别企业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将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部分开发商则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还有一种方法是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采用集团战略,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特别是国有开发公司同下属体制不同的企业的这种关联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利润转移和税款流失的严重后果。 其它还有以假发票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以此少缴营业税等等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