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2001年前数据来自《人民邮电》1998/9/26;2001年据信息产业部资费方案。
(3)电信资费调整的方向,是实行基于成本的资费政策。政府主管部门希望通过资费调整,使电信价格进一步靠近其成本,特别是解决某些电信业务资费过份偏离成本的问题。这也是电信资费结构调整的依据所在。在电信资费由政府制定的情况下,政府定价的难点,在于不能完全掌握有关运营商的成本信息。从实践上看,市话目前的亏损和价格刚性,加大了推行这一政策的难度。
(4)调整电信资费政策,成为调节电信业务链上不同服务商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例如,互联网在国内市场投入商用后,高额的线路与带宽租用价格,一度成为限制非邮电背景的社会ISP发展的非常沉重的成本负担。底层的基础设施或产业链上游的价格之高,使得从中间环节到最终用户的价格均不可能降下来,从而在整体上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广大ISP和用户的一再呼吁和管理部门的协调下,随着电信竞争格局的发展,数字电路的租用价格已经逐步实现了大幅度下降,例如,一条2M的数字电路每月的租费已从1997年的44000元(优惠价),降到了2001年2000元(本地区内)、4000元(本地区间)和6000元(长途)的水平。这样,ISP的成本负担和最终用户的费用大为降低,处于产业链条中间环节的服务商也获得了一定的盈利空间。
(5)电信资费政策成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手段。为了促进国内电信市场的竞争,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同的运营商采用了非对等的规制政策,即对主导运营商从严、对后进入的竞争者从宽。这一原则体现在资费方面,便是允许竞争者可在规定的资费水平上自主浮动10%。从实践上看,这一政策起到了扶持竞争的作用。例如,联通公司利用这一政策规定,在与中国移动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中明显处在有利的地位,实现了自身的加速增长。另外,依据现实市场上不同运营商业务构成的差别,不同业务间资费比价的调整,也起到了调整运营商之间利益关系和竞争能力的手段。
(6)利用电信资费调整,促进电信普遍服务目标的实现。在取消电话初装费之前,实际上不同地区的电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已经根据本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的电话初装费,曾有一度,国内最发达地区的地方,如北京,较之最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在电话初装费上可差出5倍之多。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也在通过调整电信资费,促进农村电话普及率的提高。
4、接入政策
网间互联,是竞争性电信市场的规制者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虽然国内电信市场自1994年以来从基础电信业务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均逐步形成了竞争格局,但在1999年以前,国内却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此阶段,中国电信靠自己的主网优势可以“揉搓”联通于股掌之间。加上它与前邮电部的历史联系,“联通联不通”的问题,一直成为电信竞争者的一大困扰,也成为社会各界批评前邮电部的一大口实。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强,电信公用网间的互联规制也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8月和9月,信息产业部先后发布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和《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内不同电信企业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和数据通信网间的互联及话费结算制定了规则。按照上述规定,国内的主导电信企业有义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互联点上,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有义务“根据其他电信企业网间互联的需要,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以保证各种类型互联的实现”。“主导电信企业还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互联,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1999年的规定,还在互联时限、发生互联争议时的协调与处理及其结算标准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条款和数额。然而,主管部门对互联的监管,其实关键是对主导运营商的监管,换言之,需要重点加以监管的是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中国卫星的网间互联;而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中国卫星之间的网间互联,则主要是在管制框架下通过协商实现。
2000年9月,在《电信法》迟迟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先颁布了《电信条例》。其中,明确了互联互通是电信运营商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责任。以宣传和贯彻《电信条例》为契机,国家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同时加大了工作力度,以推进国内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据信息产业部的数据,截至2001年3月14日,中国电信已为中国联通、移动、吉通、网通出租的长途数字电路带宽累计达9327个2兆,全面完成了与联通、移动、吉通、网通之间各种业务的互联互通工作。为中国联通在293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在271个城市开通了长途电话、在266个城市开通了智能网业务,需求满足率均达95%以上。分别为中国移动(在262个城市)、中国吉通(在139个城市)、中国网通(在115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信息产业部认为,至此,全国范围内公用网间联不上、联不通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10]
2001年,在试行了一年多的实践基础上,信息产业部正式出台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产部令第9号)、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正式规定出台后,原于1999年发布的相应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正式规定对原《试行办法》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予以肯定,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电话资费调整尚未到位,明确对互联结算标准也采用动态调整来规定。例如,按现行标准,自2001年3月21日至2002年3月20日,国内接续费、国际接续费和转接费分别按0.06元/分钟、0.54元/分钟和0.03元/分钟计算。
当然,网间的互联与结算问题,绝不是一蹴而就及一劳永逸的。尤其考虑到中国电信市场的大格局还处在非常不稳定的阶段,形成相对稳态的网间互联与结算秩序还需要有一段时间。目前,在实践层面,相关电信运营商间的双边协议和动态调整,正在探索之中。
三、中国的电信竞争
1、国内电信市场引入竞争
在中国,电信设备制造、经销与电信工程建设市场,较早就已经实现了放开竞争和国外企业参与经营。
在电信服务领域,国内市场是从1993年开始引入竞争的。1993年,中国对国内开放了非基本电信业务,现在国内市场有3000多家企业在经营这些电信业务;1994年,成立了中国联通公司和吉通公司,除了允许开展非基本业务外,还允许他们向用户提供基本电信业务。
1999年,中国政府对电信市场的重组,是促进国内电信竞争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重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政府决定将原中国电信一拆为四:(1)新中国电信主要负责国内固定网络的运营以及国际业务、数据业务;(2)中国移动负责原中国电信的移动业务;(3)负责无线寻呼业务的国讯寻呼,从中国电信分离后整建制划归联通;(4)中国卫星集团公司则负责卫星转换器的管理以及卫星通讯的业务。另一方面,政府进一步扶持竞争,包括批准成立了网通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宽带网络业务;加大了对联通和主要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吉通公司的支持力度;以及后来又批准中国铁通进入公用电信市场。从而,截止到2001年10月,在中国国内电信服务市场上,形成了7大主要电信企业相互竞争的格局,其中,只有联通公司是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最全的运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