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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两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 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 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厂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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