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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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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经营业务秩序,防止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佣”界定 “回佣”是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对方在结算价款以外的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三. 管理规定 1.公司员工在经营、业务交往中,不得私自向对方索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回扣。 2.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如确需使用“回佣”,应在合同、决议中注明其标准、金额、结算方式。 3.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支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上所注明“回佣”款项,一律纳入本单位经营业务收入或成本费用中核算。 4.公司需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回佣”时,应实行非现金结算,并及时入帐。确需支付现金“回佣”,经办人须填单说明缘由、依据、标准、金额以及收款人单位、姓名等内容,经收款人签收或旁证人签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回佣”。 5.为加强“回佣”管理,公司应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业务员洽谈各类合同或协议,加强对实物合同按合同所载事项与实际验收入回情况核对,做到合同与货物相符,加强对合同条款、发票、帐单的稽核和管理。 6.在业务交往中,公司员工收受对方所赠“回佣”,须主动向公司或部门如实报告,并办理全额“回佣”款上缴手续,不得个人隐匿私藏。 7.凡对“回佣”处理较好的部门或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四. 处 罚 1.凡私自接受“回佣”,拒不上缴者或私分者,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以违纪从严从重论处。 2.凡包庇私拿、私分“回佣”行为的公司员工或中高级职员,均须受到处罚。 3.因私拿“回佣”而导致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使公司受到罚款、罚税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 附 则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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